1、适用范围: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。(其他机构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) 2、事项审查类型:前审后批。 3、审批依据: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28号)、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》(广电总局34号令)等。 4、受理机构: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。 5、决定机构:国家广播电视总局。 广播电视许可证申请条件 1.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、企事业机构(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),有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章程; 2.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、设备和工作场所; 3.在申请之日前三年,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的记录; 4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; 5.申请表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,并加盖单位公章。 |